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管理办法
学校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以明确定位、规范程序、创新办法和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收适合我校相关学科培养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工作,负责决策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作为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指导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工作,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第六条 监察处全程参与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包括初选、抽选评委、人员培训、复试、评卷、成绩录入和录取等环节。
第三章 招生简章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定位、招生类别、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程序、选拔程序、降分标准、录取办法、纪检监察程序等。招生简章公布前报监察处备案。
第八条 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资格生人数和录取人数严格按照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第十条 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以笔试为主,复试以面试为主。初、复试内容要求充分结合招生专业学科特色,有利于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和促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改革。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广泛宣传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参加考试的考生。
第四章 初 选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自主选拔录取招生方案起草初选办法。初选办法报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建立初选评委库。初选评委以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各省(区、市)招生组组长为主。有直系亲属参加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考试的初选评委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核对初选名单(草案)。初选名单(草案)报招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留存招生就业处。
第十五条 初选结果在本科招生网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初试工作手册。初试工作手册包括命题方案、人员及分工、日程安排、阅卷方案、复试名单确认办法等。初试工作手册报招生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考生初试手册,初试手册内容包括测试须知、日程安排、考试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名单确定办法拟定复试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定。招生就业处负责向社会公布复试分数线。
第六章 复 试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复试工作手册,复试工作手册包括评委产生办法、命题方案、复试模式、人员及分工、日程安排等。复试工作手册报招生工作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起草考生复试手册,复试手册内容包括测试须知、日程安排、考试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各学院(系)推荐人选建立复试评委库。
第二十二条 复试评委需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原则上需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评委库人数不得少于评委需求数的1.5倍。招生就业处对评委库进行初步审核,监察处抽签产生复试评委名单(草案)。复试评委名单(草案)报招生工作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复试评委和考试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评委的培训工作,明确复试评分的具体要求。监察处负责向复试评委明确相关纪律要求。复试评委须签订公平公正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做好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复试方案如包含笔试,管理办法参照初试。
第七章 体质测试
第二十七条 体质测试是自主选拔录取复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体育部根据参加体质测试的考生规模及报考项目建立评委库。
第二十九条 体质测试评委应具备专业资格,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我校在职体育教师为主。体质测试评委名单由监察处抽签产生。
第三十条 招生就业处和体育部做好体质测试评委的培训工作,明确体质测试评分的具体要求。监察处负责向评委明确相关纪律要求。体质测试评委须签订公平公正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自主选拔录取考试评分表、试卷等过程记录材料管理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由初试、复试成绩加权组成,初复试成绩占比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方案执行,体质测试成绩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生名单及降分标准由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规则拟定后,报招生工作小组审议。最终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生名单及降分标准需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四条 录取资格公布后,缺额的资格生人数,不再向后递补。
第九章 报批及公示
第三十五条 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生名单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1周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核。
第三十六条 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生名单经教育部学生司批准后,在教育部阳光平台、各省级考试机构、我校招生网和中学四级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资格生名单公示期间,监察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生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与考生本人签订录取协议。录取协议明确考生的降分标准和志愿填报要求。
第十章 违反规定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3个月之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四十条 考生、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就业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